案例
李芬(化名)中年丧偶,未生育子女。后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并与前妻育有一子的老杨,不久后二人决定共同组建家庭。彼时,老杨的儿子杨涛(化名)虽已成年,但李芬一直在经济上给予帮扶。老杨去世后,李芬更是将杨涛视作亲生儿子,将名下房屋过户给杨涛,甚至将存折、退休金、身份证都交由杨涛保管。但不久后李芬因脑梗半身不遂,杨涛仅每周去送些饭菜,偶尔点个外卖,其余时间对李芬不管不顾。李芬多次要求杨涛归还房产、存款,但均被杨涛拒绝。李芬为生存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对杨涛的赠与,并要求杨涛归还房屋、存折、身份证等物品。审理过程中,杨涛愿意归还存折和身份证,但其认为房屋已经办理过户,李芬不享有撤销权,且杨涛认为自身与李芬并非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,其对李芬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;其与李芬过户房屋时签署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赡养问题,其对李芬不具备约定的赡养义务,因此杨涛认为其不应当归还房屋。
法院判决结果:撤销李芬对杨涛的赠与,杨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李芬将涉案房屋登记至李芬名下。
分析解答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:“赠与可以附义务。赠与附义务的,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?!薄吨谢嗣窆埠凸穹ǖ洹返诹倭豕娑ǎ骸笆茉擞邢铝星樾沃坏?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”
李芬将房屋赠与给杨涛时,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杨涛的赡养义务,但结合一般社会习惯和生活常理看,李芬两段婚姻均未生育子女,其作为杨涛无血缘关系的继母,却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继子杨涛,该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对杨涛日后履行赡养义务的合理期待。此外,杨涛在前期生活中替李芬保管存折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,可看出二人实际就赠与附带赡养义务是存在合意的。李芬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下,杨涛应当承担起赡养照顾的义务,但结合杨涛的行为,显然不符合义务的履行标准。综上,杨涛在未履行合理赡养义务的情形下,李芬有权要求撤销赠与。
编辑/杜升文